山西公积金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2022-07-09 12:28发布

4条回答
明年我现在我
2楼-- · 2022-07-14 00:07
你好,据了解山西公积金新政策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积金缴存证明(或住房公积金卡);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和婚姻状况证明;所在单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的在职职工,其本人须正常缴存六个月(含)以上,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达到管委会公布的最低月缴存额;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含)内,可以申请购房贷款;职工首次及二次申请贷款的,需支付购房款20%(含)以上的首付款;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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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ly
3楼-- · 2022-07-14 00:41
1.符合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并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应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①离退休文件复印件或离退休证。②身份证复印件.③支取(申请书。 2.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由继承人或遗赠人领取。 应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①死亡证明.②单位出具的继承人证明。③领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④支取申请书。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本单位签订了终止劳动关系合同的职工。 应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①与本单位签订的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合同①身份证复印件③支取申请书。 以上数据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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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LIN LIN
4楼-- · 2022-07-14 04:15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装修'>太原中心支行联合出台了《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以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促进消费、拉动市场、改善民生的重要作用。一、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 1、落实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政策。缴存职工持缴存地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的无房产证明,即可按年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年提取租金额度根据当地普通自住住房租金水平确定。 2、扩大提取范围,实行先提后贷。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寓性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可先提取本人、配偶及父母、子女(需经所有权人同意)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已付的房款(含地下室、储藏室购置费用和每平米1000元以内的房屋装修费用)。然后,根据需要,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缴存职工每年可凭物业费支付凭证,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4、乡村教师、乡村医生等缴存职工群体在农村建房,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适应进城务工人员流动性特点,允许进城务工人员每年提取一次。 5、支持棚户区改造。城市和工矿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缴存职工,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个人所承担的购房费用。 6、实行阶段性提取政策。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结合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在2015年,为发生过购房行为但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分期分批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提取额不超过所购住房当时的价款。 二、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 1、提高实际可贷款额度。严格执行现行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20%的首付比例规定。借款人还款能力,按包含其父母、子女的月工资总收入的60%核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放宽至借款申请人65岁。贷款最高额度可提高到100万元。 2、贷款额度、贷款年限不受借款人月缴存额、缴存余额、身份以及配偶是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限制。助学贷款和已还清的信用卡逾期,不作为贷款征信的参考依据。 3、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2015年4月底前,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含所属分支机构)要全部开通省内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全国范围内异地贷款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开展装修贷款业务。适应住房消费需求,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全面开通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业务。 5、优化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鼓励已经办理了商业住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将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不变更抵押物登记的合作协议,减去贷款职工筹钱还款环节,实现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直接转换。 推行多种贷款合作模式。为满足贷款业务发展,缓解人员短缺矛盾,可采取“银行先审先贷、中心后审清算”的办法,委托办理规范、客户储备良好的商业银行办理贷款,实现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审核、发放时限与商业性贷款保持一致。也可全委托商业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只审核贷款资格,剩余手续由受委托银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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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湾
5楼-- · 2022-07-14 04:12
山西省太原公积金贷款条件 第四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申请贷款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且借款人及其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未向其他公积金借款人提供过贷款担保或辅助借款。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和装修城镇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购买公有住房的房屋使用权人以及与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使用权人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三)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和装修自住住房的有关手续及土地、建设、规划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五)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且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 (六)其他规定条件。 第五条 管理中心对有下列行为的借款人予以贷款: (一)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拆迁房、商品房、上市交易的二级市场住房(二手房),参加单位集资或合作建房 (二)建造、翻建、大修和装修自住所有权住房 (三)以自有或第三者房屋所有权作抵押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 (四)用于职工本人偿还商业银行的购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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