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设计哪些税?

2019-02-06 22:08发布

7条回答
盼大喵
2楼-- · 2019-02-11 17:43
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根据我国税收法规的相关规定,货币出资基本上不涉及重大税务问题,但使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会产生一系列的涉税问题。然而实务中,投资方在投资时往往疏忽相应的税务问题,进而导致漏税甚至被认定为偷税,对整个投资行为造成极大不利影响。本文将主要介绍非货币资产投资设立企业中的税务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 非货币资产投资在企业所得税上,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根据最新的《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对于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然,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也可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执行。 二、个人所得税 近日,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将在装修'>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推广至全国(财税〔2015〕41号)。按照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应视同销售。按照正常销售价款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于以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参照《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和《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拓荒骆驼修改:根据财税[2014]57号修改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计算:含税卖价/(1+3%)*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购进时已抵扣进项税额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个人转让“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因此,个人以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免征增值税。 四、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一条“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只要符合共同投资、共担风险的投资行为,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产权变动不征收营业税。但对于不符合此条件的投资行为,应按《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90号)的规定,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需要注意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将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转让纳入营改增范围,2013年8月1日后,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对外出资,是否应缴纳增值税,现行税收政策未予明确。 五、土地增值税 以土地、房产对外投资,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主要根据投资主体是否为房地产企业而不同。非房地产企业暂免征收,房地产企业视同销售,计算征收。 《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只有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以土地、房产投资土地增值税的处理适用48号文的规定。房地产企业之间或者非房地产企业与房地产企业之间以土地、房产投资,适用《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5条的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即此种销售行为视同销售处理,如有增值则依法计算纳税。 六、印花税 一般情况下,在投资设立新公司的过程中,对于新设立的营业账簿,需要缴纳印花税。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如房产,在进行产权变更手续时,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同时,对于因设立公司需要签订的一系列财产租赁合同、技术合同、购销合同等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也需要缴纳印花税。 小结 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涉及税种较多且较为复杂,加之没有系统的税收法规直接规定,有关投资产生税务处理散见于多年的税收行政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中。企业在以非货币资产进行投资时,应充分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以避免过重税负,导致投资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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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健
3楼-- · 2019-02-11 13:41
你好,你好,根据具体情况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设计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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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瑞艾生活
4楼-- · 2019-02-11 19:07
一、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母公司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因此,若子公司不是从事房地产开发,母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可免征土地增值税;若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母公司应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七条的规定:“(一)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二)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 %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等相关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若母公司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时,母公司按土地的成本价投资子公司,可被认定为未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税务机关可合理调整应纳税额。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母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投资给子公司,母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应视同销售;母公司应按购入土地的成本价投资给子公司,除非取得土地是外购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关联方的应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调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母公司取得土地的成本、税金等费用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假如母公司拟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原账面余额为1000万元,现评估增值为5000万元,双方确认的公允价值也为5000万元;则企业应确认4000万元的资产转让所得,依法计缴企业所得税。 四、印花税 从2006年11月27日以后,对投资后签订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转移合同的要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三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根据上述规定,母公司投资合同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五、契税 对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行为,要按规定缴纳契税。契税税率为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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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龙
5楼-- · 2019-02-11 12:28
一、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母公司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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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onir
6楼-- · 2019-02-11 12:38
一、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母公司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因此,若子公司不是从事房地产开发,母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可免征土地增值税;若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母公司应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七条的规定:“(一)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二)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 %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等相关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若母公司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时,母公司按土地的成本价投资子公司,可被认定为未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税务机关可合理调整应纳税额。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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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希
7楼-- · 2019-02-11 10:15
你好,根据具体情况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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