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使用证样本是怎样的?

2019-06-20 12:58发布

5条回答
zz maxz
2楼-- · 2019-06-22 03:04
集体土地使用证很多是红色的,也有金黄的这是这几年才有的,当然现在没了现在是把宅基地和房产给放在一个本上了,绿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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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新
3楼-- · 2019-06-21 20:30
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是厂里的法人代表,只需填上法人代表的名字就可以了,设计用途是商业,使用权类型是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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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毒的兔叽
4楼-- · 2019-06-21 23:45
一、法律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62条;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9条——第30条; 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6条——第46条; 4、《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国土资发[1999]384号); 5、《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2001年第10号令); 6、《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 7、国土资发[2002]233号 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行使部分农用地转用审批权的通知》(冀政函[2001]20号 9、《河北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暂行办法》(冀国土资发[2000]22号) 10、冀国土资耕字[2002]303号 11、《石家庄市征用市区集体土地暂行规定》(市政[2002]30号) 二、 审批权限 (一) 征用土地的法定权限 1、 征用下列土地,由国务院批准: (1) 基本农田; (2)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3) 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2、 征用以上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二)农用地转用审批法定权限 1、 涉及以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 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2)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3) 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4) 在石家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2、 涉及以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批准: 在石家庄市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范围外,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根据冀政函[2001]20号文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委托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和建制镇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不在委托之列。 3、每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不超过5公顷,超过5公顷的,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4、以上规定范围之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 市区集体土地征用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程序 (一) 石家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用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程序 1、 拟定市区年度转用、征用建设用地计划 每年11月前,规划处会同耕保处、建设用地服务中心根据省厅下达我市的年度用地指标和市投资规模,与市计委协商,确定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年度转用、征用土地计划,报主管局长审核、局长审定。 2、 确定批次征地范围、地块、规模、数量 建设用地服务中心根据年度计划,商市计划、规划部门并协调与被征地村的关系,拟定征地地块、规模、数量及项目,确定批次拟征地块。将拟报批次的地块及项目,编制《批次拟征地情况统计表》和地块用途说明,交耕保处审核,征求规划处、地籍处、土地利用处意见,呈报主管局长、局长。耕保处组织会审,会审通过的地块,列入批次报卷计划。 3、 协调规划、地籍调查、初步拟订补偿安置方案 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商市规划局出具拟征地地块规划红线。根据规划红线组织分局进行地籍调查和定界,完善地籍调查资料,对拟征地块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进行预登记,必要时可拍照、摄像留存,同时与被征地村商议确定征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办法,并听取村委会和村民对征地补偿和安置途径的意见,汇总记录。 4、组卷报批 建设用地服务中心组卷,相关处室提供如下材料: ① 规划处依据建设用地服务中心提供的相关资料出具批次预审意见。(一式5份,用于报卷) ② 地籍处负责审核各分局上报的地籍调查表和相关资料,出具权属证明、批次权属汇总表和批次会审意见。(一式5份,用于组卷) ③ 建设用地服务中心根据批次编制“一书四方案”,并依据要求组成批次卷宗,交耕保处审查后,呈报主管局长,局长审核。 ④ 报市政府审批。(耕地保护处与建设用地服务中心负责) ⑤ 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机关 (耕地保护处与建设用地服务中心负责) 5、征地公告 收到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转用、征用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协调各分局建设用地服务所填写《征用土地公告》,耕地保护处审核统一编号,建设用地服务中心组织分局张贴、照相存档。 6、拟订补偿安置方案 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协调分局建设用地服务所商被征地村进行征地补偿登记工作,在征用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与被征地村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由各分局组织,局有关单位参加,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7、 拟订供地方案 对拟进入土地储备库的地块,建设用地服务中心进行前期开发,生地变熟地,协调财务处计算征地、开发成本,填写移交合同,由耕保处组织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和地产交易市场双方移交,纳入土地储备库;属于裕华区东南分区范围的土地,按有关规定办理;对于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服务中心拟订供地方案,经耕地保护处、主管局长审核后,报局会审会讨论。 8、 补偿安置方案和供地方案报批 耕地保护处、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将补偿安置方案、供地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9、 供地 划拨方式供地的,补偿安置方案、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建设用地服务中心按规定期限收费,费用缴纳清后,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将卷宗和完税、费单一并交耕保处,耕保处颁发《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 注:有关卷宗材料,由建设用地服务中心整理后,耕保处、中心各存一套。 (二) 石家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用地审批程序 1、申请 办文窗口受理 提交材料: ① 建设用地申请表;(一式五份,在办文窗口领取并填写) ② 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文件; ③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办理程序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程序); ④ 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或线性工程的平面图和标准横断面图; ⑤ 环境影响报告; ⑥ 城市规划部门规划文件 ⑦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转送 办文窗口于当日将材料转送耕地保护处、建设用地服务中心 3、协商征地补偿、地上附着物登记 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同各分局与被征地村协商征地补偿费用,进行地上附着物初步登记;草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织出具地价评估报告、地价评估技术报告; 4、地籍调查、勘测定界等 ① 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同地籍处及各分局进行地籍调查; ② 地籍处出具土地权属证明; ③ 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完善其他材料。 5、组卷报批 建设用地服务中心组织以下材料,耕地保护处审核,报局会审会通过后,报市政府: (一) 建设用地审查卡片; (二) 建设用地申请表; (三) “一书四方案”; (四)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五) 有关计划批准文件; (六) 地处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进行易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七) 省国土资源厅对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 (八) 以有偿方式供地的,提供草签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价评估报告、地价评估技术报告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说明; (九) 权属证明; (十) 林业、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意见; (十一) 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十二) 市、县或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十三) 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十四) 补充耕地位置图; (十五) 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性工程建设项目的平面图和标准横断面图; (十六) 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涉及调整地块的局部复印件); (十七) 其他有关材料。 6、报批 市政府核准后,耕地保护处和建设用地服务中心报批。 7、征地公告 收到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转用、征用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协调各分局建设用地服务所填写《征用土地公告》,耕地保护处审核统一编号,建设用地服务中心组织分局张贴、照相存档 8、拟订补偿安置方案 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协调分局建设用地服务所商被征地村进行征地补偿登记工作,在征用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与被征地村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由各分局组织,局有关单位参加,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9、供地 (10日) 建设用地服务中心拟订供地方案、草签出让合同,耕地保护处、主管局长审核后,报局会审会讨论。补偿安置方案、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建设用地服务中心按规定期限收费,费用缴纳清后,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将卷宗和完税、费单一并交耕保处、由耕保处制作《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连同出让合同交办文窗口,办文窗口通知申请人凭缴费凭证领取。 四、各县(市)、矿区集体土地征用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程序 (本局内时限:10日) (一) 收件 办文窗口受理 各县(市)、矿区提交的有关材料,材料齐全,当日转交耕地保护处。 批次用地报卷材料: 1、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 一书三方案; 3、 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4、 拟征(占)土地权属中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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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念
5楼-- · 2019-06-22 03:37
一、法律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62条;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9条——第30条; 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6条——第46条; 4、《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国土资发[1999]384号); 5、《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2001年第10号令); 6、《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 7、国土资发[2002]233号 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行使部分农用地转用审批权的通知》(冀政函[2001]20号 9、《河北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暂行办法》(冀国土资发[2000]22号) 10、冀国土资耕字[2002]303号 11、《装修'>石家庄市征用市区集体土地暂行规定》(市政[2002]30号) 二、 审批权限 (一) 征用土地的法定权限 1、 征用下列土地,由国务院批准: (1) 基本农田; (2)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3) 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2、 征用以上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二)农用地转用审批法定权限 1、 涉及以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 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2)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3) 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4) 在石家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2、 涉及以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批准: 在石家庄市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范围外,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根据冀政函[2001]20号文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委托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和建制镇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不在委托之列。 3、每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不超过5公顷,超过5公顷的,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4、以上规定范围之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 市区集体土地征用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程序 (一) 石家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用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程序 1、 拟定市区年度转用、征用建设用地计划 每年11月前,规划处会同耕保处、建设用地服务中心根据省厅下达我市的年度用地指标和市投资规模,与市计委协商,确定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年度转用、征用土地计划,报主管局长审核、局长审定。 2、 确定批次征地范围、地块、规模、数量 建设用地服务中心根据年度计划,商市计划、规划部门并协调与被征地村的关系,拟定征地地块、规模、数量及项目,确定批次拟征地块。将拟报批次的地块及项目,编制《批次拟征地情况统计表》和地块用途说明,交耕保处审核,征求规划处、地籍处、土地利用处意见,呈报主管局长、局长。耕保处组织会审,会审通过的地块,列入批次报卷计划。 3、 协调规划、地籍调查、初步拟订补偿安置方案 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商市规划局出具拟征地地块规划红线。根据规划红线组织分局进行地籍调查和定界,完善地籍调查资料,对拟征地块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进行预登记,必要时可拍照、摄像留存,同时与被征地村商议确定征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办法,并听取村委会和村民对征地补偿和安置途径的意见,汇总记录。 4、组卷报批 建设用地服务中心组卷,相关处室提供如下材料: ① 规划处依据建设用地服务中心提供的相关资料出具批次预审意见。(一式5份,用于报卷) ② 地籍处负责审核各分局上报的地籍调查表和相关资料,出具权属证明、批次权属汇总表和批次会审意见。(一式5份,用于组卷) ③ 建设用地服务中心根据批次编制“一书四方案”,并依据要求组成批次卷宗,交耕保处审查后,呈报主管局长,局长审核。 ④ 报市政府审批。(耕地保护处与建设用地服务中心负责) ⑤ 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机关 (耕地保护处与建设用地服务中心负责) 5、征地公告 收到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转用、征用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协调各分局建设用地服务所填写《征用土地公告》,耕地保护处审核统一编号,建设用地服务中心组织分局张贴、照相存档。 6、拟订补偿安置方案 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协调分局建设用地服务所商被征地村进行征地补偿登记工作,在征用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与被征地村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由各分局组织,局有关单位参加,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7、 拟订供地方案 对拟进入土地储备库的地块,建设用地服务中心进行前期开发,生地变熟地,协调财务处计算征地、开发成本,填写移交合同,由耕保处组织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和地产交易市场双方移交,纳入土地储备库;属于裕华区东南分区范围的土地,按有关规定办理;对于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服务中心拟订供地方案,经耕地保护处、主管局长审核后,报局会审会讨论。 8、 补偿安置方案和供地方案报批 耕地保护处、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将补偿安置方案、供地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9、 供地 划拨方式供地的,补偿安置方案、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建设用地服务中心按规定期限收费,费用缴纳清后,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将卷宗和完税、费单一并交耕保处,耕保处颁发《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 注:有关卷宗材料,由建设用地服务中心整理后,耕保处、中心各存一套。 (二) 石家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用地审批程序 1、申请 办文窗口受理 提交材料: ① 建设用地申请表;(一式五份,在办文窗口领取并填写) ② 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文件; ③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办理程序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程序); ④ 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或线性工程的平面图和标准横断面图; ⑤ 环境影响报告; ⑥ 城市规划部门规划文件 ⑦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转送 办文窗口于当日将材料转送耕地保护处、建设用地服务中心 3、协商征地补偿、地上附着物登记 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同各分局与被征地村协商征地补偿费用,进行地上附着物初步登记;草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织出具地价评估报告、地价评估技术报告; 4、地籍调查、勘测定界等 ① 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同地籍处及各分局进行地籍调查; ② 地籍处出具土地权属证明; ③ 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完善其他材料。 5、组卷报批 建设用地服务中心组织以下材料,耕地保护处审核,报局会审会通过后,报市政府: (一) 建设用地审查卡片; (二) 建设用地申请表; (三) “一书四方案”; (四)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五) 有关计划批准文件; (六) 地处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进行易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七) 省国土资源厅对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 (八) 以有偿方式供地的,提供草签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价评估报告、地价评估技术报告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说明; (九) 权属证明; (十) 林业、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意见; (十一) 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十二) 市、县或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十三) 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十四) 补充耕地位置图; (十五) 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性工程建设项目的平面图和标准横断面图; (十六) 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涉及调整地块的局部复印件); (十七) 其他有关材料。 6、报批 市政府核准后,耕地保护处和建设用地服务中心报批。 7、征地公告 收到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转用、征用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协调各分局建设用地服务所填写《征用土地公告》,耕地保护处审核统一编号,建设用地服务中心组织分局张贴、照相存档 8、拟订补偿安置方案 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协调分局建设用地服务所商被征地村进行征地补偿登记工作,在征用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与被征地村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由各分局组织,局有关单位参加,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9、供地 (10日) 建设用地服务中心拟订供地方案、草签出让合同,耕地保护处、主管局长审核后,报局会审会讨论。补偿安置方案、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建设用地服务中心按规定期限收费,费用缴纳清后,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将卷宗和完税、费单一并交耕保处、由耕保处制作《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连同出让合同交办文窗口,办文窗口通知申请人凭缴费凭证领取。 四、各县(市)、矿区集体土地征用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程序 (本局内时限:10日) (一) 收件 办文窗口受理 各县(市)、矿区提交的有关材料,材料齐全,当日转交耕地保护处。 批次用地报卷材料: 1、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 一书三方案; 3、 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4、 拟征(占)土地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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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入社会的佐帅
6楼-- · 2019-06-22 01:56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才旦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只有一种情形可以例外,就是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这种情形是指乡镇企业破产、兼并,企业的资产(包括厂房等)发生转移而导致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如果土地上没有建筑物等设施,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将不允许转让,也不得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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