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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房产税细则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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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房产税细则有什么规定
2019-08-03 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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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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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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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位能细说下重庆房产税细则的,具体有什么规定啥?
哪位能细说下重庆房产税细则的,具体有什么规定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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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伟
2楼-- · 2019-08-05 20:31
装修'>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高档住房以及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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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欢
3楼-- · 2019-08-05 22:17
重庆房产税细则发布 确定征收对象税率 来源:搜狐焦点网2011年01月27日21:39 我来说两句(219) 搜狐焦点最新获悉,重庆市市长黄奇帆刚刚宣布,重庆将于2011年1月28日正式启动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价格超过均价两倍,按照0.5%税率征收房产税。全部独栋商品房收房产税。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47 号 市人民政府同意《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 为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部分区域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区域 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二、征收对象 (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四、计税依据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是否出现产权变动均属纳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房产税,不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五、税率 (一)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二)免税面积的计算。 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在本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新购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七、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一)对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和缓缴税款。 八、征收管理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住房的次月。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住房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 (四)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九、收入使用 个人住房房产税收入全部用于公共租赁房的建设和维护。 十、配套措施 (一)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按照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年度均价计算确定。 (二)有关部门要配合征收机关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建立存量住房交易价格比对系统,对各类存量个人住房进行评估,并作为计税参考值。对存量住房交易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计税参考值计税。 (三)财政、税务、国土房管、户籍、工商、民政、人力社保等主管部门要共同搭建房地产信息平台,抓紧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四)各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建立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对个人转让应税住房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五)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六)欠税公告后仍不缴纳的,纳税人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管理。 十一、本办法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解释。 十二、本办法从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房产税是以《暂行办法》确定的住房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第二章 试点区域 第三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在主城九区行政区域范围征收,即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章 征收对象 第四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独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以上的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第四章 纳税人 第五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第五章 计税依据 第六条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待条件成熟时按房产评估值征税。 凡纳入征收对象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暂行办法》规定征收缴纳房产税,不再以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第七条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产权是否转移、变更均属征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第六章 税 率 第八条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以上的税率为1.2%。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第七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九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第十条 免税面积的计算。纳税人在《暂行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 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扣除,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其中: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暂行办法》施行前的独栋商品住宅,允许纳税人选择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第八章 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第十一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纳税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当年税款,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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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O0710
4楼-- · 2019-08-06 02: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房产税是以《暂行办法》确定的住房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第二章 试点区域 第三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在主城九区行政区域范围征收,即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章 征收对象 第四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独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以上的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第四章 纳税人 第五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第五章 计税依据 第六条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待条件成熟时按房产评估值征税。 凡纳入征收对象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暂行办法》规定征收缴纳房产税,不再以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第七条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产权是否转移、变更均属征税对象,其计税房产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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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umerei
5楼-- · 2019-08-05 18:23
重庆房产税征收对象须满足的条件,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房和新建商品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 兼顾实际情况《暂行办法》从实际出发,考虑较全面。对本市居民家庭住房改善、本市居民家庭子女成年后结婚购房、本市工作生活的非本市居民家庭购房等部分个人应税住房,给予税收优惠。 对本市居民家庭换购住房实行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本市居民家庭原已拥有一套惟一住房,因改善居住条件而新购住房的,当其在新购住房后一年内出售家庭原有惟一住房的,该居民家庭新购住房先按规定核定征免房产税,对新购住房已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对本市居民家庭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购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这适用于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且属该子女家庭惟一住房。 对在重庆工作生活的非本市居民家庭的购房优惠对于在本市工作生活的非本市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①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且属于家庭惟一的住房。 ②对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三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且属于家庭惟一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对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三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三年且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暂行办法》实行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当然有时间上的要求。可见,上海市居住证的重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差别化的比例税率上海房产税适用税率暂定为0.6%,但对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可暂减为0.4%。 对新购人均超标准部分征收对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的,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税额打七折应纳房产税税额=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新购住房单价×70%×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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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岛屋
6楼-- · 2019-08-06 01:54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47 号 市人民政府同意《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 为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部分区域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区域 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二、征收对象 (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四、计税依据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是否出现产权变动均属纳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房产税,不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五、税率 (一)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二)免税面积的计算。 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在本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新购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七、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一)对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和缓缴税款。 八、征收管理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住房的次月。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住房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 (四)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九、收入使用 个人住房房产税收入全部用于公共租赁房的建设和维护。 十、配套措施 (一)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按照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年度均价计算确定。 (二)有关部门要配合征收机关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建立存量住房交易价格比对系统,对各类存量个人住房进行评估,并作为计税参考值。对存量住房交易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计税参考值计税。 (三)财政、税务、国土房管、户籍、工商、民政、人力社保等主管部门要共同搭建房地产信息平台,抓紧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四)各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建立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对个人转让应税住房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五)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六)欠税公告后仍不缴纳的,纳税人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管理。 十一、本办法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解释。 十二、本办法从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房产税是以《暂行办法》确定的住房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第二章 试点区域 第三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在主城九区行政区域范围征收,即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章 征收对象 第四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独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以上的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第四章 纳税人 第五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第五章 计税依据 第六条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待条件成熟时按房产评估值征税。 凡纳入征收对象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暂行办法》规定征收缴纳房产税,不再以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第七条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产权是否转移、变更均属征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第六章 税 率 第八条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以上的税率为1.2%。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第七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九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第十条 免税面积的计算。纳税人在《暂行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 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扣除,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其中: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暂行办法》施行前的独栋商品住宅,允许纳税人选择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第八章 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第十一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纳税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当年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应税房产毁损的,由纳税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审批,当年可酌情减征或免征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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