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有什么

2021-04-14 13:12发布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有什么?这个政策能让失地农民养老薪资和公务员养老薪资持平吗?各个地方有什么不同的政策呢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有什么?这个政策能让失地农民养老薪资和公务员养老薪资持平吗?各个地方有什么不同的政策呢
7条回答
御兔野
1楼 · 2021-04-18 09:01.采纳回答
对于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上,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地方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每年养老保险金水平,按15年期限,从政府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一部分资金用于养老保险费用的支付,个人不负担缴费。从失地的当月起,开始领取养老保险。 对于男性年龄在45-60周岁之间,女性年龄在40-55周岁之间的失地农民应加入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项目中。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失地农民实际年龄之间的差额即为实际缴费年限。每年所需缴纳的费用由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共同承担。政府负担的部分从政府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再加专项的财政拨款,集体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和集体经济积累中提取,失地农民个人缴纳的部分每年定期自我支付。具体比例要合理,政府出资应在50%以上,集体出资应在30%左右,个人出资在20%左右,坚持政府保障为主,个人保障为辅的原则。失地农民达到缴费年限后,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对于男性45周岁以下,女性40周岁以下的失地农民,当地社会保障部门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劳动力再就业,应从集体获得的土地补偿费中,提出一部分就业培训专用资金,使失地农民掌握新的劳动技能,增加就业机会,加快就业进程。当这部分失地农民自谋职业后,应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项目,凭借失地农民身份证明,享受一定的养老保险缴费的优惠待遇。同时也应特别注意农村低保人员失地后的养老保险安排,对于失地低保人员,社会保障部门应不分年龄差别,对其实施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失地养老保险制度将失地农民全部纳入社保,将从根本上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期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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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盐
2楼-- · 2021-04-18 03:58
失地农民的产生是城市化进程中的正常现象,在工业化过程中,农民的农业土地转化为非农业用地是不可避免的,为了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国家出台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以保障农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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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3d9d
3楼-- · 2021-04-18 10:40
失地农民的产生是城市化进程中的正常现象,在工业化过程中,农民的农业土地转化为非农业用地是不可避免的,为了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国家出台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以保障农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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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珠gxm
4楼-- · 2021-04-18 13:37
以征收土地20%-80%和80%以上的相对数分别区分了部分失地和完全失地,并采取了两种制度模式。部分失地后,仍有部分土地保障,这部分人员在征地时可用其一部分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一次性积累方式,实行“完全个人账户”模式,可与今后新型社会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能转移;完全失地的农民大多数在城市规划区内,将这部分人员转为城镇户口,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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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颜辞镜
5楼-- · 2021-04-18 12:58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为了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国家出台的养老政策以保障农民的权益。失地农民的产生是城市化进程中的正常现象,在工业化过程中,农民的农业土地转化为非农业用地是不可避免的。我国各地相继出台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各地政策实施有所不同,一般按照不同的年龄段采取不同的缴费比例,按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缴费数额,并且逐步提高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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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ejie12
6楼-- · 2021-04-18 04:47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为了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国家出台的养老政策以保障农民的权益。失地农民的产生是城市化进程中的正常现象,在工业化过程中,农民的农业土地转化为非农业用地是不可避免的。我国各地相继出台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各地政策实施有所不同,一般按照不同的年龄段采取不同的缴费比例,按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缴费数额,并且逐步提高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法律 《土地承包法》 权益 使用权、流转权、收益权以及继承权 相关政策 补偿政策等 目录 展开 1 基本简介 2 申请方式 3 参保对象 4 缴费标准 5 保险待遇 6 其他事项 7 存在问题 8 解决方案  8.1 更新理念,促进失地农民充分就业 8.2 合理确定、自主选择养老保险模式 8.3 制定与法律配套的相关政策 1 基本简介 失去土地对农民生活具有重大影响。一方面,农民失去了一项最重要的家庭财富。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土地的增值空间巨大。我国《土地承包法》赋予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流转权、收益权以及继承权。失去土地对农民来讲等于失去了一项最重要的家庭财富。另一方面,农民失去了一项最稳定的就业岗位。在我国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下,农业仍是农民最基本的就业岗位。失去土地后,农民由于缺乏相应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很难在城镇就业。最重要的一方面是,失地农民失去了最可靠的养老保障。农民拥有土地时,可以家庭耕种或转让出租获得收益,保障老年生活。失去土地后,农民基本失去了生活来源,养老保险费用无处筹集,老后生活十分困难。 为了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我国各地相继出台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各地政策实施有所不同,一般按照不同的年龄段采取不同的缴费比例,按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缴费数额,并且逐步提高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1]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2 申请方式  被征地农民参保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由各被征地村(社区)提供征地协议及土地补偿合同; (二)被征地农民身份证及户口本等证明; (三)填报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花名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表》及《被征地农民待遇审批表》; (四)由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的《征地情况及保障资金明细表》。 经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证》。 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办理终止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二)本人提出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申请; (三)各被征地村(社区)为其办理增员手续; (四)个人补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五)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向外省市转移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接收证明; (二)市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转移手续,并将其个人帐户本息额转出或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三)终止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达到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各被征地村(社区)携带参保人员身份证及《被征地农民待遇审批表》,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核定待遇。 3 参保对象 失地农民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部分土地,且征地时对所征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人员。规定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失地农民方可自愿参保,年龄以居民身份证登载的出生日期为准,征地时间以征地批文为准。 4 缴费标准 由于各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不同,缴费额度也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的失地农民的缴费标准: 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按每年100元至800元的缴费档次,由个人选择其中一档乘以折算后的缴费年限,计算个人应缴费总额。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以征地时上年度起历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20%的费率乘以折算后的缴费年限,计算应缴费总额。 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承包土地数量为依据,根据实际失地比例承担一定数额的费用。全部失地的,政府承担费用为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乘以补缴年限计算得到的应缴费总额的60%;部分失地的,政府承担费用为应缴费总额的60%乘以实际失地比例。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家庭人口为若干人的,按符合参保条件的实际人口计算政府承担费用。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和政府承担费用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作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依据;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除政府承担费用外,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应缴费总额的40%记入个人账户,其余60%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一部分记入个人账户,一部分划入统筹基金。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未满60周岁、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按照个人选择的缴费档次继续缴费,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被用人单位录用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5 保险待遇 对于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上,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地方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每年养老保险金水平,按15年期限,从政府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一部分资金用于养老保险费用的支付,个人不负担缴费。从失地的当月起,开始领取养老保险。 对于男性年龄在45-60周岁之间,女性年龄在40-55周岁之间的失地农民应加入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项目中。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失地农民实际年龄之间的差额即为实际缴费年限。每年所需缴纳的费用由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共同承担。政府负担的部分从政府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再加专项的财政拨款,集体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和集体经济积累中提取,失地农民个人缴纳的部分每年定期自我支付。具体比例要合理,政府出资应在50%以上,集体出资应在30%左右,个人出资在20%左右,坚持政府保障为主,个人保障为辅的原则。失地农民达到缴费年限后,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 对于男性45周岁以下,女性40周岁以下的失地农民,当地社会保障部门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劳动力再就业,应从集体获得的土地补偿费中,提出一部分就业培训专用资金,使失地农民掌握新的劳动技能,增加就业机会,加快就业进程。当这部分失地农民自谋职业后,应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项目,凭借失地农民身份证明,享受一定的养老保险缴费的优惠待遇。同时也应特别注意农村低保人员失地后的养老保险安排,对于失地低保人员,社会保障部门应不分年龄差别,对其实施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失地养老保险制度将失地农民全部纳入社保,将从根本上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期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 6 其他事项 哪些失地人员不在失业保险参考范围内? 因非依法征地导致失去土地的人员不属于失地农民范围;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所承包土地被其出租、转租者也不属于保障范围;失地农民被录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军入伍后转为军官、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也不在保障范围。 7 存在问题 (一)失地农民再就业比较困难失地农民本身综合素质较低,有一技之长或文化程度较高的农民仍是少数,大多数缺乏非农劳动技能、年龄偏大、思想观念落后。农民在失去土地后,一部分从事着劳动强度大、技术含量低、工资待遇少的工作,其劳动所得很难养家糊口,生活处境艰难;另有大部分农民处于失地又失业的困境。如何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保障问题,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全国性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建立目前,绝大多数地方政府采取一次性支付安置补偿金的方式让失地农民自谋职业,没有对失地农民的生活、就业、社会保障作出合理的制度安排。全国性的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尚未建立,各地养老保险制度形式各异,失地农民大多采取自愿原则选择养老保险形式。由于对养老保险政策一知半解,许多失地农民并未参加社会保障。农民失地后的社会保障问题没有解决或解决不到位的现象严重。 (三)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保险性不强征地过程中的安置方式隐含着一定程度的意志强制,如强制性地扣留农民的土地征用补偿费,或征用补偿费由村级集体组织提留,缺乏长远考虑且容易滋生腐败,不能有效地保障养老救济。另外,农民养老保险存在统筹层次太低、续保不能及时衔接的问题。农民在征地补偿款用完或发放不到位时,拿不出钱办保险,其后顾之忧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失地农民已经成为一个弱势群体和被边缘化的群体。目前,有关失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由于操作过程隐含着一定程度的意志强制,当农民权益受损时,缺乏畅通、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 (四)征地行为没有统一的市场交易规则目前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具有较强的计划经济和强制色彩,在土地升值加快的背景下,农民没有与政府平等商议土地价格的“话语权”,补偿标准并未随土地的增值而增加。土地补偿的方案和标准由政府制定,补偿款分配不平等,存在私下交易、暗箱操作的现象。没有统一的市场交易规则,滥用征地权,补偿款被层层盘夺、层层截留,造成土地收益分配机制扭曲,导致农民土地权益受损。 8 解决方案  8.1 更新理念,促进失地农民充分就业 长期以来,我国农民都缺乏受教育和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机会,农民失去土地后面临着极大的生活压力。要建立适当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仅要给予经济补偿,更要从根源出发,作好对失地农民的教育培训,提高其素质和就业竞争力。给予失地农民法律援助和合理的政策鼓励,使其能够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再就业。鼓励用地单位给失地农民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支持农民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政府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一定倾斜,让失地农民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办厂招工,实现再就业。 8.2 合理确定、自主选择养老保险模式 1.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可让其享受与城市居民相同的社会保障待遇。失地农民缴费满15年,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对缴费不满15年的,可参加市政府规定的“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按缴费不同档次享受不同水平的养老金待遇。向青壮年劳动力提供教育、培训的机会,提高劳动技能,增强就业竞争力。对于失地老年人,让其享受城市低保。 2.城市规划区外的失地农民,失去部分土地后仍为农村居民,仍有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土地。应设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为其建立个人账户,从征地补偿费中一次性注入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资金。 8.3 制定与法律配套的相关政策 1.加大投入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由政府、集体和个人三方共同出资。一般应由征地单位为失地农民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可自由选择。落实基本保障后,再给予失地农民一次性生活补贴,以暂时缓解失地农民不能就业的生活困难。 取消或降低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确立“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计算原则。有些地方滥用最低缴费年限的规定,要求必须连续15年缴费,一旦中断,之前的缴费年限作废,等于将已经纳入保险的失地农民再次排除在外。 2.强化监管完善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坚决查处强制性扣留农民土地征用补偿费的行为;落实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对于续保不能及时衔接的,政府应想办法筹集资金或免交部分费用;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情况,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严格制度一是完善征地补偿政策。改革征地制度,结合当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水平和失地农民未来生存发展情况,依据市场交易规则制定合理的征地评估办法,统一确定征地补偿标准,落实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社会保障问题不落实、补偿资金不到位的不能启动征地程序。条件准许的地方要积极探索现金补偿、留地、留房安置方式,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城市规划要为村集体建设预留空间,培养村集体造血功能,帮助解决农民养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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