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2020-01-18 09:06发布

5条回答
JackZheng
1楼 · 2020-01-19 02:37.采纳回答
 一是强调了规划先导地位。要求统一编制中心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总体布局规划,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后由市政府批准,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指导中心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依据。根据总体布局规划、城市建设计划和省政府下达的改造任务指标,制定年度改造计划和具体任务指标分解到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二是明确了单一实施主体。按照责、权、利统一的原则,改变“市区联动、以区为主”的工作体制,注重发挥辖区政府组织属地优势,规定各区政府、管委会为改造组织实施主体,土地出让价款在计提相关资金、基金后,全部返还各区政府、管委会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市政府及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再直接参与具体棚改项目,其职责侧重于政策制定、方案审批、统筹协调。   三是调整了拆迁补偿模式。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立法变化,确立了“先征收、后改造”的原则,改造项目组织实施前,由各区政府、管委会依法开展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征收补偿完成后,按照净地出让原则采取招拍挂方式进行公开出让,不再采取“预出让”、“捆绑出让”等方式。 四是建立了多元融资渠道。积极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明确各区政府、管委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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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蓉
2楼-- · 2020-01-19 04:52
第一条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的规定,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央财政设立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为确保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包括城中村改造和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地区),专项用于补助政府主导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拆迁、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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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聃
3楼-- · 2020-01-19 08:18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鄂政发[2014]5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将棚户区改造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大规模推进实施,有效改善了部分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提升了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促进了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但也要看到,目前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与仍居住在棚户区的群众对改善居住条件的迫切需要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棚户区改造中存在着规划布局不合理、配套建设跟不上、项目前期工作慢等问题,一些地方在棚户区改造上过多地算经济账、政绩账,存在着淡化或模糊改善困难群众住房条件这个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倾向。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合理界定范围   棚户区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林业棚户区和国有垦区危旧房改造等。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界定各类棚户区特别是城市棚户区的具体改造范围,分轻重缓急,优先改造城市建成区内集中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在此基础上,逐步向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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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心
4楼-- · 2020-01-19 03:38
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强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及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的新情况、新要求,我们修订了《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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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康平
5楼-- · 2020-01-19 01:13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及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的新情况、新要求,我们修订了《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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