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2019-10-20 06:26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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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
2楼-- · 2019-10-27 01:56
 1、法定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2、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免征土地增值税。   国税发〔2006〕31号:关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一、关于以房地产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或是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参见财税〔2006〕21号)   二、关于合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关于个人互换住房的征免税问题   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4、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2008]137号)   5、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按税务机关规定的加计扣除标准计算扣除。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21号)   一、关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和居民个人转让普通住宅的征免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中“普通标准住宅”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三条中“普通住宅”的认定,一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   在本文件发布之日前已向房地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原来确定的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审核确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普通标准住宅,不做追溯调整。   五、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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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维戴维zzzz
3楼-- · 2019-10-27 04:13
1、(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2、转让房地产免税。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免征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入股免税。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合作建自用房免税。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5、互换房地产免税。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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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奶起士
4楼-- · 2019-10-27 03:29
  对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优惠: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所谓[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筑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对于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此免税规定。)   对国家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的税收优惠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这类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拆迁,而被政府征用或收回的房地产。由于上述原因,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有关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转让房地产的税收优惠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末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的税收优惠   (1)1994年1月1日以前己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其房地产在何时转让,均免征土地增值税。   (2)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己立项,并己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5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签订合同日期以有偿受让土地合同签订之日为准。对于个别由政府审批同意进行成片开发、周期较长的房地产项目,其房地产在上述规定5年免税期以后首次转让的,经所在地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以适当延长免税期限。   (3)在上述免税期限内再次转让房地产以及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房地产转让,如超出合同范围的房地产或变更合同的,均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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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 Su
5楼-- · 2019-10-26 21:06
(1)个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纳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的具体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纳土地增值税;  (3)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免纳土地增值税;  (4)个人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转让到所投资企业中的,暂免缴纳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自有普通住宅的,暂免缴纳土地增值税。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非普通标准住房,经税务部门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纳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缴纳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5)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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