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房产税怎么缴纳?

2020-10-13 10:53发布

5条回答
熊熊麻麻
1楼 · 2020-10-18 06:17.采纳回答
到当地房产税务部门进行了解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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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哈哈哈本也
2楼-- · 2020-10-18 02:09
税法规定,从价计征的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目前,很多企业在实务操作中,对土地使用权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的做法不一致,有的在“无形资产”中进行核算和摊销,有的将无形资产中核算的土地使用权全部转入“固定资产”中的房产、建筑物,两种不同的方法导致固定资产中的房产原值不同,直接影响房产税的计算,纳税人与税务人员在征纳房产税时存在分歧。那么,不同的企业采用不同的方法计算房产税,哪种方法是正确的呢,该政策导致的认识不清问题分成四个阶段?   根据财税[2008]152号文件《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所以,要搞清楚此问题,必须具体分析企业执行的的会计制度,由于我国的会计人员水平参差不齐,目前存在多种制度并存的局面。   第一阶段,2001年以前   企业基本上执行行业会计制度,而各行业会计制度对土地价值是否计入固定资产未作规定。所以,税务部门根据企业会计账簿记载的房产原值征税。   第二阶段,2001年开始   《企业会计制度》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同时国家也鼓励其他企业执行,其中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2005年开始在小企业中执行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入“无形资产”科目,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科目,达到可预定使用状态后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另外, 财政部《关于印发〈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1〕43号)规定,如果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的,在预计该项房屋、建筑物的净残值时,应考虑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的因素,并作为净残值预留,待该项房屋、建筑物报废时,将净残值中相当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分,转入继续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如果不再继续建造房屋、建筑物的,则将其价值转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如果公司将土地连同地上房屋、建筑物一并出售,则按其账面价值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土地使用权价值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未转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的公司,可不作调整,其土地使用权价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平均摊销。   第三阶段,2007年开始   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就土地使用权的处理规定如下:“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所以,对于实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在2007年自行开发的房产或购置的房产,根据上述账务处理规定,土地价值可以不并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第四阶段,2010年12月   为解决不同会计核算方法导致企业房产税负担不一致的局面,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发布通知(财税[2010]121号),从2010年12月1日起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综上所述,应根据不同情况缴纳房产税:2001年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中核算,无须缴纳房产税;2001年后取得土地并自行开发建造房屋的,应将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房屋原值中,计算缴纳房产税;对2007年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中核算,不构成房产原值,不用缴纳房产税;2010年12月1日后,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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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不起的一条弧
3楼-- · 2020-10-18 02:41
土地使用权如何缴纳房产税的政策变迁 税法规定,从价计征的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目前,很多企业在实务操作中,对土地使用权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的做法不一致,有的在“无形资产”中进行核算和摊销,有的将无形资产中核算的土地使用权全部转入“固定资产”中的房产、建筑物,两种不同的方法导致固定资产中的房产原值不同,直接影响房产税的计算,纳税人与税务人员在征纳房产税时存在分歧。那么,不同的企业采用不同的方法计算房产税,哪种方法是正确的呢,该政策导致的认识不清问题分成四个阶段? 根据财税[2008]152号文件《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所以,要搞清楚此问题,必须具体分析企业执行的的会计制度,由于我国的会计人员水平参差不齐,目前存在多种制度并存的局面。 第一阶段,2001年以前 企业基本上执行行业会计制度,而各行业会计制度对土地价值是否计入固定资产未作规定。所以,税务部门根据企业会计账簿记载的房产原值征税。 第二阶段,2001年开始 《企业会计制度》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同时国家也鼓励其他企业执行,其中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2005年开始在小企业中执行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入“无形资产”科目,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科目,达到可预定使用状态后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另外, 财政部《关于印发〈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1〕43号)规定,如果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的,在预计该项房屋、建筑物的净残值时,应考虑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的因素,并作为净残值预留,待该项房屋、建筑物报废时,将净残值中相当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分,转入继续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如果不再继续建造房屋、建筑物的,则将其价值转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如果公司将土地连同地上房屋、建筑物一并出售,则按其账面价值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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朵拉
4楼-- · 2020-10-18 05:06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这个比较专业,建议您去相关网页查询下,希望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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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君
5楼-- · 2020-10-18 05:55
一、房产税: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即房产原值*70%*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即房产租金收入*1.2%。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期限为: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缴纳,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出租房产的,纳税人应于出租房产之次月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二、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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