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扬州住房公积金政策有什么新变化没有?

2021-04-17 07:44发布

5条回答
乐果园
2楼-- · 2021-04-25 20:03
现就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20%。 二、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 三、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我市现行政策规定办理。 四、本通知从2017年4月27日起执行。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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恍恍惚惚
3楼-- · 2021-04-25 17:39
2017年最新公积金政策,公积金缴纳比例2017,职工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2017年公积金提取、缴存、封存、贷款、归集等新政策。 新《办法》有一项比较大的变化是对公积金贷款额度实施差别化管理,并对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12×35%×贷款年限)+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流动性调节系数 公式中的35%为还贷能力系数,流动性调节系数是指根据住房公积金满足缴存职工资金使用需求能力的不同情况,制定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调节参数。 流动性过剩(贷款使用率低于60%)时,该系数为1.2;流动性正常(贷款使用率高于60%、低于85%)时,该系数为1;流动性不足(贷款使用率高于85%、低于90%)时,该系数为0.8;流动性紧张(贷款使用率高于90%)时,该系数为0.6。 调节系数是动态变化的,《贷款办法》中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月向社会公布贷款使用率和相应的流动性调节系数。 按照公积金贷款公式,假设如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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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活鱼
4楼-- · 2021-04-25 14:46
新政四 异地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政策】对曾经在异地(装修'>扬州市域外)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职工,连续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但中途欠缴(停缴)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且申请贷款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有6个月(含)以上缴存余额。   【变化】“我们在落实三部委精神的基础上,也参考了其他城市的做法。”徐建国表示,如果购房者此前曾换城市工作,需要一定的时间办理辞职、公积金缴存的转移等工作。因此考虑到人性化、实际性、公平性和操作性,将实施中途欠缴(停缴)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的政策。“这和我市贷款申请条件一致,扬州本市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也是中途欠缴(停缴)不得超过3个月,申请贷款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有6个月(含)以上缴存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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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利军
5楼-- · 2021-04-25 18:21
你好,扬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自今年4月27日起,对扬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作出调整,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降至20%。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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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不可以预料
6楼-- · 2021-04-25 13:33
你好,很高心为你解答。 一、提高贷款最高限额。家庭贷款最高限额从原来的新建住房50万元,存量成套住房(二手房,下同)35万元统一调整至70万元,分别提高了40%和100%,个人贷款最高限额从原来的新建住房30万元、存量成套住房21万元统一调整至45万元,分别提高了50%和114%。 二、增加贷款额度计算公式。除继续执行按个人账户余额10倍计算贷款额度的公式外,增加按职工还款能力计算贷款额度的公式,由职工自主选择。 按职工还款能力计算贷款额度的公式为:借款申请人(含符合计算贷款额度条件的共同借款申请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约工资基数之和X35%X12(月)X贷款年限。 三、降低首付款比例。职工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即将原来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20%的适用对象,从购买90平方米以下新建住房,扩大至购买所有自主住房。(注: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30%的规定,苏州已于2017年10月31日起执行。) 四、取消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取消第二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首次使用公 希望答案对你有所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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