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话题
动态
专家
文章
作者
首页
问题库
专家
装修日记
视频
提问
登录
注册
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是多久?
写回答
邀请回答
装修咨询
装修合同
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是多久?
2019-05-22 20:22
发布
站内问答
/
民房土地
784
6
1931
韩小圈的咕咕
男 |
私信
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是多久?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有什么政策的吗?
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是多久?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有什么政策的吗?
举报
写回答
邀请回答
装修咨询
6条回答
Mr极端
1楼 · 2019-05-23 20:41.
采纳回答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该期限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属于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所以除特别主体意外,其他一般主体订立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查看更多
96人赞
添加讨论(0)
举报
加载中...
曹晟
2楼-- · 2019-05-23 18:07
第一,农村学校作为基础配套设施,将其租给工厂,改变了其使用性质,应向国土及规划部门申请变更;第二,集体资产应由农民集体决定其去向,不得随意私拆;第三,若租赁合同不合法,租赁时间就无意义。
查看更多
466人赞
添加讨论(0)
举报
加载中...
yyykkk111
3楼-- · 2019-05-23 20:35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该期限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属于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所以除特别主体意外,其他一般主体订立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查看更多
428人赞
添加讨论(0)
举报
加载中...
Twelve_十二
4楼-- · 2019-05-23 13:33
这个一般都是在20年的额。谢谢,希望能帮到你的额。。。
查看更多
293人赞
添加讨论(0)
举报
加载中...
阿福
5楼-- · 2019-05-23 18:23
如果是出租,则应按合同法规定不得超过20年;如果是承包经营,则按相关法律规定确定最长承包经营年限。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70年;
查看更多
219人赞
添加讨论(0)
举报
加载中...
多想再见你
6楼-- · 2019-05-23 15:52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该期限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属于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所以除特别主体意外,其他一般主体订立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希望可以帮到你。
查看更多
26人赞
添加讨论(0)
举报
加载中...
一周热门
更多
>
相关问答
什么是购置税?
5 个回答
大家说说木材面板开裂如何处理
2 个回答
有听过红砖浴室柜这个*的吗?质量咋样?
2 个回答
全屋定制有哪些*设计得比较好呢?
2 个回答
说说睡房下是厨房怎么办
1 个回答
哪位懂小型园艺设计哪种适合
2 个回答
各位讲一讲骨瓷茶杯能用吗
6 个回答
哪个知晓安装地暖与暖气片的价格是多少
5 个回答
×
关闭
采纳回答
向帮助了您的网友说句感谢的话吧!
非常感谢!
确 认
×
关闭
编辑标签
最多设置5个标签!
装修合同
保存
关闭
×
关闭
举报内容
检举类型
检举内容
检举用户
检举原因
广告推广
恶意灌水
回答内容与提问无关
抄袭答案
其他
检举说明(必填)
提交
关闭
×
打开微信“扫一扫”,打开网页后点击屏幕右上角分享按钮
×
关闭
您已邀请
15
人回答
查看邀请
擅长该话题的人
回答过该话题的人
我关注的人
一周热门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