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征用土地要办理什么手续

2022-05-03 16:05发布

6条回答
freeaqi
1楼 · 2022-05-07 02:22.采纳回答
现在在全国各地都有这种现象,就是不少地方政府,以“招商引资”的名义征收大批土地,一般都会有当地村委会将所谓的“土地征收补偿协议”送到农民家中,给点钱,盖上章了事,根本就不告诉农民补偿的标准以及征收的程序等等,实际上,不客气的讲,养肥了不少地方政府干部。 征地主体一般就是当地镇政府,你可以在村干部给你的协议上看到,谁落款跟你签协议的,谁就是征地主体。 对于征地的补偿,各省市的具体标准是不一样的,都有各自的征地补偿条例或实施办法。你可以参考“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第三十三条 征用土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拟订、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用林地的,应当先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二)公告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和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 (三)办理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 (四)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 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询意见期限为15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 (五)交付被征用土地。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应当自征地各项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征用的土地。 ? 征用农民承包的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合同变更手续。 ? 国家依法征用土地的,按照规定核减该幅土地农业税和有关农产品的定购任务。 ? 第三十四条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 ? (一)征用鱼塘、藕塘、苇塘、灌丛、药材地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二)征用果园、茶园、桑园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未曾收获的,为其同类 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 (三)征用耕种不满3年的开荒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耕种3年以上的,按照耕地补偿。 ? (四)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 ? (五)征用其他土地的,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 征用林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五条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 ? (一)征用农用地的,为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 ? (二)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 征用荒山、荒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 第三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 省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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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碎念老夫子
2楼-- · 2022-05-06 20:04
现在在全国各地都有这种现象,就是不少地方政府,以“招商引资”的名义征收大批土地,一般都会有当地村委会将所谓的“土地征收补偿协议”送到农民家中,给点钱,盖上章了事,根本就不告诉农民补偿的标准以及征收的程序等等,实际上,不客气的讲,养肥了不少地方政府干部。 征地主体一般就是当地镇政府,你可以在村干部给你的协议上看到,谁落款跟你签协议的,谁就是征地主体。 对于征地的补偿,各省市的具体标准是不一样的,都有各自的征地补偿条例或实施办法。你可以参考“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 第三十三条 征用土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拟订、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用林地的,应当先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二)公告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和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 (三)办理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 (四)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 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询意见期限为15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 (五)交付被征用土地。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应当自征地各项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征用的土地。 ? 征用农民承包的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合同变更手续。 ? 国家依法征用土地的,按照规定核减该幅土地农业税和有关农产品的定购任务。 ? 第三十四条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 ? (一)征用鱼塘、藕塘、苇塘、灌丛、药材地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二)征用果园、茶园、桑园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未曾收获的,为其同类 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 (三)征用耕种不满3年的开荒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耕种3年以上的,按照耕地补偿。 ? (四)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 ? (五)征用其他土地的,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 征用林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五条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 ? (一)征用农用地的,为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 ? (二)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 征用荒山、荒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 第三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 省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 因采矿造成塌陷需要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村庄搬迁、农民安置办法,由省人民 政府另行制定。 ? 第三十七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费标准: ? (一)被征用耕地上的青苗,按照当季作物的产值补偿;多年生作物,按照其年产值补偿;无青苗的,不予补偿。 ? (二)鱼苗放养2年以上的,不予补偿;不足2年的,按照放养鱼苗费的3至4倍补偿。 ? (三)用材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主干平均胸径大于20厘米的,按照其实有材积价值的10% 至20%补偿;主干平均胸径5至20厘米的,按照其实有材积价值的60%至80%补偿。? (四)苗圃苗木、经济林、薪炭林按照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倍补偿;尚无产值的,按实际造林投资2倍补偿。幼龄林、新造林按实际投资2倍补偿。 ? (五)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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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发菇凉
3楼-- · 2022-05-06 23:11
企业自己没有征地权力,当然也就不存在委托征地之说。企业只能向县(市)政府申请用地,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政府将土地供给企业使用,如果需要征地,则由县(市)政府代表国家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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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远得不到的老阿姨
4楼-- · 2022-05-07 00:51
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 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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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路了
5楼-- · 2022-05-06 23:22
(一)拟订、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用林地的,应当先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二)公告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和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 (三)办理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 (四)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 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询意见期限为15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 (五)交付被征用土地。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应当自征地各项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征用的土地。 ? 征用农民承包的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合同变更手续。 ? 国家依法征用土地的,按照规定核减该幅土地农业税和有关农产品的定购任务。 ? 第三十四条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 ? (一)征用鱼塘、藕塘、苇塘、灌丛、药材地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二)征用果园、茶园、桑园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未曾收获的,为其同类 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 (三)征用耕种不满3年的开荒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耕种3年以上的,按照耕地补偿。 ? (四)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 ? (五)征用其他土地的,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 征用林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五条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 ? (一)征用农用地的,为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 ? (二)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 征用荒山、荒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 第三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 省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 因采矿造成塌陷需要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村庄搬迁、农民安置办法,由省人民 政府另行制定。 ? 第三十七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费标准: ? (一)被征用耕地上的青苗,按照当季作物的产值补偿;多年生作物,按照其年产值补偿;无青苗的,不予补偿。 ? (二)鱼苗放养2年以上的,不予补偿;不足2年的,按照放养鱼苗费的3至4倍补偿。 ? (三)用材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主干平均胸径大于20厘米的,按照其实有材积价值的10% 至20%补偿;主干平均胸径5至20厘米的,按照其实有材积价值的60%至80%补偿。? (四)苗圃苗木、经济林、薪炭林按照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倍补偿;尚无产值的,按实际造林投资2倍补偿。幼龄林、新造林按实际投资2倍补偿。 ? (五)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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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1231
6楼-- · 2022-05-06 21:11
(一)拟订、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用林地的,应当先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二)公告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和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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