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节能验收标准是什么?

2020-05-16 07:55发布

6条回答
那就这样吧
2楼-- · 2020-05-23 13:14
装修'>北京市建委以《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工作的通知》(京建材[2007] 972号)文件,对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工作做了如下规定: (1)从2007年11月1日起,凡2005年9月1日后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民用建筑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均应按“京建材[2007] 972号”文件要求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并备案。 (2)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节能工程进行专项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节能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负责撰写《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报告》,并同时填写《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登记表》。 (3)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须向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 1)属于区、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建设工程到区、县建委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 2)属于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监督的建设工程到市建委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 (4)备案时建设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1)《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登记表》原件一式两份。 2)《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报告》原件一份。 3)《北京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复印件一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下同)。 4)《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复印件一份。 5)《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 6)《外窗气密性、水密性现场实体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 7)《系统节能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 8)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市、区县两级质量安全监督和执法部门对节能专项工程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提供处罚或处理决定及整改合格的相关资料。 (5)自2007年11月1日“京建材[2007] 972号”通知生效之日起,在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市、区县质量监督部门应当检查是否有市、区县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管理机构盖章的《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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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感超人
3楼-- · 2020-05-23 14:30
装修'>北京市建委以《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工作的通知》(京建材[2007] 972号)文件,对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工作做了如下规定: (1)从2007年11月1日起,凡2005年9月1日后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民用建筑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均应按“京建材[2007] 972号”文件要求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并备案。 (2)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节能工程进行专项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节能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负责撰写《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报告》,并同时填写《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登记表》。 (3)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须向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 1)属于区、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建设工程到区、县建委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 2)属于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监督的建设工程到市建委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 (4)备案时建设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1)《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登记表》原件一式两份。 2)《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报告》原件一份。 3)《北京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复印件一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下同)。 4)《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复印件一份。 5)《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 6)《外窗气密性、水密性现场实体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 7)《系统节能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 8)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市、区县两级质量安全监督和执法部门对节能专项工程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提供处罚或处理决定及整改合格的相关资料。 (5)自2007年11月1日“京建材[2007] 972号”通知生效之日起,在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市、区县质量监督部门应当检查是否有市、区县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管理机构盖章的《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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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爷
4楼-- · 2020-05-23 14:09
装修'>北京市建委以《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工作的通知》(京建材[2007] 972号)文件,对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工作做了如下规定: (1)从2007年11月1日起,凡2005年9月1日后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民用建筑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均应按“京建材[2007] 972号”文件要求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并备案。 (2)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节能工程进行专项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节能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负责撰写《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报告》,并同时填写《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登记表》。 (3)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须向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 1)属于区、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建设工程到区、县建委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 2)属于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监督的建设工程到市建委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 (4)备案时建设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1)《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登记表》原件一式两份。 2)《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报告》原件一份。 3)《北京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复印件一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下同)。 4)《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复印件一份。 5)《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 6)《外窗气密性、水密性现场实体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 7)《系统节能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 8)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市、区县两级质量安全监督和执法部门对节能专项工程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提供处罚或处理决定及整改合格的相关资料。 (5)自2007年11月1日“京建材[2007] 972号”通知生效之日起,在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市、区县质量监督部门应当检查是否有市、区县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管理机构盖章的《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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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la
5楼-- · 2020-05-23 10:39
装修'>北京市建委以《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工作的通知》(京建材[2007] 972号)文件,对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工作做了如下规定: (1)从2007年11月1日起,凡2005年9月1日后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民用建筑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均应按“京建材[2007] 972号”文件要求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并备案。 (2)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节能工程进行专项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节能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负责撰写《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报告》,并同时填写《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登记表》。 (3)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须向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 1)属于区、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建设工程到区、县建委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 2)属于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监督的建设工程到市建委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 (4)备案时建设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1)《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登记表》原件一式两份。 2)《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报告》原件一份。 3)《北京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复印件一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下同)。 4)《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复印件一份。 5)《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 6)《外窗气密性、水密性现场实体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 7)《系统节能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 8)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市、区县两级质量安全监督和执法部门对节能专项工程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提供处罚或处理决定及整改合格的相关资料。 (5)自2007年11月1日“京建材[2007] 972号”通知生效之日起,在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市、区县质量监督部门应当检查是否有市、区县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管理机构盖章的《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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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oesneverdie
6楼-- · 2020-05-23 05:42
装修'>北京市建委以《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工作的通知》(京建材[2007] 972号)文件,对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工作做了如下规定: (1)从2007年11月1日起,凡2005年9月1日后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民用建筑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均应按“京建材[2007] 972号”文件要求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并备案。 (2)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节能工程进行专项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节能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负责撰写《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报告》,并同时填写《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登记表》。 (3)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须向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 1)属于区、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建设工程到区、县建委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 2)属于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监督的建设工程到市建委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 (4)备案时建设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1)《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登记表》原件一式两份。 2)《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报告》原件一份。 3)《北京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复印件一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下同)。 4)《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复印件一份。 5)《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 6)《外窗气密性、水密性现场实体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 7)《系统节能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 8)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市、区县两级质量安全监督和执法部门对节能专项工程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提供处罚或处理决定及整改合格的相关资料。 (5)自2007年11月1日“京建材[2007] 972号”通知生效之日起,在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市、区县质量监督部门应当检查是否有市、区县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管理机构盖章的《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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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喜娘
7楼-- · 2020-05-23 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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