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地性质分类有哪些

2020-08-22 21:39发布

5条回答
李庚庚的庚庚庚
2楼-- · 2020-08-28 09:28
   城市用地分类   2.1.1 科学的用地分类是促进城市土地合理使用的重要基础工作。在《标准与准则》(90版)和(97版)中,针对装修'>深圳规划管理工作的特点和城市建设现状,先后两次制定了适用于深圳的“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标准与准则》(97版)的“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一些用地类型的划分和界定已经不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本用地分类是在《标准与准则》(97版)“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的基础上,遵循适应深圳特区内、外整体协调发展、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以及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要求的修订原则,参照相关国家标准,并结合深圳市近年来的规划实践而制定的。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作为分类的主导因素,兼顾用地的使用目的、出让方式及所有权属等相关因素。在编制本标准与准则时,充分考虑到深圳土地管理体制的要求,协调分别由国家建设部颁布的侧重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与由国土资源部颁布的侧重于非建设用地分类和管理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两个标准,并结合深圳城市用地的实际利用情况,力求用地分类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在规划和土地管理的实际工作中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并能与两套各有侧重的国家用地分类标准基本衔接。   2.1.3 本标准与准则将城市用地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共11大类、53中类、80小类,以反映城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满足城市规划、地政管理及规划研究等工作使用的需要。在前期调研和《标准与准则》(97版)的检讨工作中,“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的11大类用地的基本框架得到了规划编制、规划管理及地政管理部门的充分肯定。为了保持城市用地分类标准在使用上的延续性,新的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仍然保留了11大类用地的基本框架结构,仅对一些中类和小类用地类型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了调整。与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10大类用地的结构相比,本标准与准则中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类)和“政府社团用地”(GIC类)之和相当于上述国标的“公共设施用地”(C类)。因此,新的用地分类标准也继承了《标准与准则》(97版)中“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与国标具有很强可比性的优点。   2.1.4 在编制不同层次的规划以及在规划管理、地政管理和规划研究的不同环节中,对城市用地的分类要求的深度不同,本标准与准则中确定的大类、中类和小类的三级用地分类体系,可适应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对用地类型不同深度的要求。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规划及管理工作的性质、内容及深度的具体要求,采用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全部或部分用地类别。在确定一个从土地使用权权属或功能地块角度不能再细分的地块的用地性质时,如果地块上包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占地的主要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时,在确定地块的用地性质时应按照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通过并列列举各用地类别来描述该地块的用地性质。   2.1.5 为使各用地类型具有较好的识别性,便于用地类型在规划图纸及相关文件中的使用,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使用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用地的代号采用用地类型名称英文译名的第一个字母;中类用地和小类用地的代号分别在大类用地代号后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形成新的代号来表示。为了保证适用本标准与准则“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各用地代号的系统性,本次修订工作对用地代号重新进行了连续的编排。应用《标准与准则》(97版)“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编制的所有规划成果(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等),在后续的规划实施过程中仍然沿用《标准与准则》(97版)的“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同层级用地类别之间存在着并列关系,而在大类——中类——小类这个层级序列上,存在着一个大类包含若干并列的中类、一个中类包含着若干并列的小类(部分中类用地没有再细分小类用地的情况除外)的逻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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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象
3楼-- · 2020-08-28 14:12
br3166 款 价格在9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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朵拉Dr
4楼-- · 2020-08-28 11:09
您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城市用地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赋以一定用途和功能的土地的统称。是用于城市建设和满足城市机能运转所需要的土地。如城市的工厂、住宅、公园等城市设施的建筑活动,都要由土地来承载,而且各类功能用途的土地经过规划配置,使之具有城市整体而有机的运营功能。 希望我的答案可以帮助到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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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 Pan
5楼-- · 2020-08-28 12:46
用地性质一般分五类: 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各类用地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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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尔基乌斯
6楼-- · 2020-08-28 07:56
你好,根据最新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城乡用地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而常用的用地性质实际上是指其中一小类——H11城市建设用地的性质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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