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告知苏州公积金制度有哪些?

2022-11-16 21:38发布

8条回答
斋灵烟
2楼-- · 2022-11-25 00:27
你好,我了解到的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等等; 住房公积金用于解决职工住房的基本需求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求:具有合法有效身份,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的。 还有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5%,初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县(市)可适当低于此比例。单位缴存比例最高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5%,个人缴存比例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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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NznSvc
3楼-- · 2022-11-25 04:27
你好,我了解到的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等等; 住房公积金用于解决职工住房的基本需求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求:具有合法有效身份,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的。 还有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5%,初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县(市)可适当低于此比例。单位缴存比例最高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5%,个人缴存比例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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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沐可
4楼-- · 2022-11-25 02:48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这里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2011年10月27日,住建部副部长齐骥表示,住建部正在联合各个部门,研究修订公积金条例工作中,放开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规定。   概念定义   根据1999年颁布、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1]。   申请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基本条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贷款对象、贷款用途、住房贷款基本条件。   性质特点   公积金性质   (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为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特点   (1)普遍性,城镇所有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 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4)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管理方法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主要用途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装修'>北京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主住房的;   (二) 离休、退休的;   (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 出境定居的;   (五)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 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   (七) 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 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 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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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utkxas_181018
5楼-- · 2022-11-24 19:49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这里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2011年10月27日,住建部副部长齐骥表示,住建部正在联合各个部门,研究修订公积金条例工作中,放开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规定。   概念定义   根据1999年颁布、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1]。   申请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基本条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贷款对象、贷款用途、住房贷款基本条件。   性质特点   公积金性质   (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为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特点   (1)普遍性,城镇所有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 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4)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管理方法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主要用途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装修'>北京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主住房的;   (二) 离休、退休的;   (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 出境定居的;   (五)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 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   (七) 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 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 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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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森
6楼-- · 2022-11-24 18:55
你好,我了解到的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等等; 住房公积金用于解决职工住房的基本需求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求:具有合法有效身份,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的。 还有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5%,初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县(市)可适当低于此比例。单位缴存比例最高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5%,个人缴存比例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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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娜
7楼-- · 2022-11-25 03:01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这里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2011年10月27日,住建部副部长齐骥表示,住建部正在联合各个部门,研究修订公积金条例工作中,放开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规定。   概念定义   根据1999年颁布、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1]。   申请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基本条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贷款对象、贷款用途、住房贷款基本条件。   性质特点   公积金性质   (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为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特点   (1)普遍性,城镇所有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 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4)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管理方法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主要用途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装修'>北京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主住房的;   (二) 离休、退休的;   (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 出境定居的;   (五)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 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   (七) 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 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 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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