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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房产税如何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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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房产税如何征收
2022-04-15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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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疼到忧伤
2022-04-22 15:49
(一)按房产原值计征的应纳城市房地产税税额;一次性减除后的房产余值X1.2%; (二)按租金收入计征的应纳城市房地产税税额=房产全年租金收入X12%。 第七条 下列房产免征或减征城市房地产税 (一)免征和暂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的范围: 1.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停产、停办、撤销后,闲置未用的原有房产。 2.外商投资企业利用人防工程进行经营活动的房产。 3.外籍个人以及台港澳同胞购置的非经营性房产。 以上1、2项须事先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免征或暂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手续。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职工住宅,暂减半征收城市房地严税。住房和其他用房不易划分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 (三)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对单个纳税人,全年减免税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对单个纳税人全年减免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第八条 城市房地产税按年征收,按季或半年分期缴纳,具体征缴期限由市、州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第九条 房屋使用不满1年或享受免税照顾以后恢复征税时间不满1年的,应按月换算计征,超过15天的按全月计算,不满 15天的免予缴纳。 第十条 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或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39日内,将现有房产的座落地点、房产用途、房产价值或租金收入情况,据实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登记。 纳税人因房屋产权变更,以及房屋新建、扩建、改建、毁损,拆除、停租等引起房产价值变化以及租金收入发生变化的,应于房产价值及租金收入变化后的30日内重新办理申报登记。 第十一条 城市房地产税向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征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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