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哪些谁了解?

2019-04-15 21:38发布

2条回答
dl1111
2019-04-18 22:58
第十一条 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以下四项计算结果的较低值: (一)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之和×还贷能力系数×12(月)×借款期限(年)。还贷能力系数为40%。缴交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规定缴存比例; (二)不得高于按照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住房”,倒迁住房、集资建造住房、公有住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价款(住房评估价值)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资金的70%; 对购新建住房建筑面积90M2以下的,贷款比例较高可按购房价款的80%。 (三)不得高于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的25倍确定的贷款限额; (四)贷款较高限额25万元。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单身职工申请贷款的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 还贷能力系数、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借款人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的倍数、贷款较高限额由公积金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0岁。对确需延长贷款期限的职工,在考虑其还款能力的基础上,贷款期限可适当放宽1—5年,但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5年。“二手住房”贷款不得超过20年。 最长期限调整由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每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具体金额、年限,按照借款人的申请、借款人信誉、还贷能力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限额由管理核心据实核定。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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